专有技术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技术名称
甲方同意将 __ 技术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项技术。
第二条 甲方转让技术应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
- 该项技术的参数:__;
- 所生产产品的质量指标:__;
- 应符合 __ 标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将 技术的资料和设备、配件等(可用表格列出)交付乙方。
- 甲方负责在 年 月 日派出技术人员 名到乙方单位,指导乙方安装设备和产品的试制工作,并派员参与产品的鉴定工作。
- 甲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对转让给乙方的技术如有后续改进,应及时转让给乙方(双方协商互不相告技术后续改进内容者除外)。
-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技术,应对第三方保密,不得扩散或转让(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另行转让者除外)。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 双方协商议定,技术转让费按下列第 项办法支付:
(1)乙方向甲方交付技术转让费共 元,一次总算支付;
(2)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转让费,按甲方转让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 %提成;
(3)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
- 在设备安装和产品试制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乙方应为甲方派出的技术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 乙方对甲方转让的 __ 技术不得向第三方扩散和转让(双方商定同意乙方转让者除外)。乙方对甲方转让的技术如有后续改进,应告知甲方改进内容(双方协商互不相告者除外)。
第五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 验收时间:__;
- 验收地点:__;
- 验收标准:__;
- 验收人员:__;
- 验收方法:__。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及质量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设备和配件,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技术转让费的 %的违约金。如甲方迟延交付技术资料、设备及配件,致使乙方接受甲方转让的 技术已成为不必要时,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及规格派出技术员,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 甲方如擅自将向乙方转让的技术又扩散、转让给第三方,应按技术转让费的 __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技术如有疵漏,应及时更正和完善;如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应按技术转让费的 __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向甲方支付技术转让费,应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 乙方如擅自将甲方转让的技术扩散或转让给第三方,应按技术转让费的 __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 乙方如果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将甲方转让的技术付诸生产,除应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外,不得干预甲方另将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 免责条款
- 当发生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罢工等;或出现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化;或意外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遭受免责事件的一方应通知对方、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在免责事项发生后向对方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方可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 当出现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合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因治安管理案件或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伤害、爆炸、偷盗、抢劫等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往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形式送达对方。甲乙双方以下列地址作为接收双方往来通知的送达地址,当通知到达下列任一地址时,即视为已经送达。如一方变更下列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合同上述约定发出的通知及函件,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引发诉讼或仲裁的,以下地址同时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
乙方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一种方式处理(只能选择一种):
- 提交 __ 仲裁委员会。
- 向 __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但保密条款除外。
-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_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其他事项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书。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往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形式送达对方。甲乙双方以下列地址作为接收双方往来通知的送达地址,当通知到达下列任一地址时,即视为已经送达。如一方变更下列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合同上述约定发出的通知及函件,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引发诉讼或仲裁的,以下地址同时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
1. 技术资料清单(略)
2. 设备、配件清单(略)